让纳税更便民、高效,这些费用按照税务部门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2021-05-06

近日,财`政`部印发通知,明确自2021年7月1日起,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二、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其中,土地闲置费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申报缴纳,税`务部`门为缴纳义务人开具缴费凭证,受理后要实时与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信息进行比对,并负责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三、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四、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涉及经费划转的,方案按程序报批。

五、税`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六、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七、除本通知规定外,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八、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按期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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